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八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一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八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一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
财务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1. 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与财务有关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 负责全公司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 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 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 监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 监督全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 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 负责搞好全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 从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财务经理、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2. 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3.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4. 协助财务经理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5. 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会计协助财务主管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财务部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1. 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 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 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 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主管进行监交;财务部主管的交接,由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十五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六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 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 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 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四十三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 机器设备;
3. 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 运输工具;
5. 其他设备。
第四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 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四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 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 损益表(年、季、月);
3. 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4. 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和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五十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五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五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五十五条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
1. 属预付货款、定金的,
2. 属贸易货款的,
3. 属自带汇票的,
4.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5.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七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第五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五十九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六十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六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六十二条 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六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六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六十五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六十六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在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有关发票、单据入帐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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