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岁的农村女青年林某到某市打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3个月后,林某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总是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
2009年2月1日,林某领取工资后,再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遭拒绝后愤而辞职,并要求公司另多支付5个月的1倍工资。公司同意林某辞职,但不同意多付1倍工资。 林某遂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林某自身的原因,故公司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由公司支付林某工资60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公司聘用林某,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与林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5个月后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林某双倍的工资。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yyfzgxxkjyxgs@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yqwgl.com/11355.html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yqwgl.com/11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