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较多,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综合法律
《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共分十三章一百零七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法》是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也是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核心。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它是根据宪法制订的。
《劳动法》是通过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通过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其行为纳入法制的轨 道。《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相对应的。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反之,劳动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为了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四条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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