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分四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调解、仲裁、附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该法规着重强调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 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yyfzgxxkjyxgs@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yqwgl.com/11477.html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yqwgl.com/11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