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销售管理规定
下面是某公司的渠道销售管理规定,供读者参考。
渠道销售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营销管理活动,加强对营销渠道的控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营销渠道成员。
第3条 管理对象
第2章 代理
第4条 代理商等级
本公司的代理商等级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根据代理级别的不同,分别享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5条 代理商的资质要求
①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公司单位。
② 拥有相关的市场人员、服务人员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③ 办公场地设在当地的城区范围内,且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④ 拥有一定的营销队伍和销售网络。
第6条 代理商的申请程序
① 代理商填写申请表格,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等级代理。
② 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传真审核资料(公司需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仅需交身份证复印件)。
③ 本公司收到申请表格和资料复印件后,经核实无误,即通知申请者初审状态。如通过初审,则请其签署代理商相应协议,并交纳代理费用。
第7条 代理商资格的评定
① 代理商资格评定主要参考指标为代理预交款、月均销售额等。
② 代理商资格评定标准如下表所示。
代理商资格评定一览表
第3章 直销
第8条 所有直销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则必须追究该店业务员的责任。
第9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10条 商店货物摆放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11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应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求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12条 若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月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
第13条 对于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必须在三日内答复客户。
第14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包括上述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以及个别家属的情况。
第15条 每逢重要节日前夕,业务员应主动向客户寄送贺卡。
第4章 经销
第16条 可将经销商划分为A、B、C三级:A级代表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B级代表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C级经销商。
第17条 所有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所签销售合同书中规定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不得有跨区域行为。
第18条 各级经销商应自觉维系市场价格,按公司的统一售价进行销售,不得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抬价或降价销售。
第19条 经销商的卖场必须符合公司统一规定,环境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整齐、醒目。
第20条 为保证市场中产品的高质量,经销商应本着货物“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进行产品销售。
第21条 为全面推广公司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公司定期策划产品宣传、广告促销等活动,经销商应对此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策划工作。
第22条 经销商必须遵照购销合同及时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时间。
第23条 各级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向公司进行调换。
第24条 对于公司从工厂运至经销商处的原产品,如发生外包装破损、潮湿等现象,应及时查清,进行调换。
第25条 经销商只有授权销售产品的权利,无权仿冒、生产公司产品及其商标、包装。
第26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销商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① 奖励主体: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销商由分公司奖励,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销商由销售部奖励。
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的,则全部不奖励。
③ 每年的销售指标须根据上年的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5章 经销
第27条 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28条 本规定报总经办审议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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