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控制能力,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与稳定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条 事故报告
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者姓名、性别、工种、受伤部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记录表。
第三条 事故抢救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单位,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条 事故调查
(一)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分厂(部、室)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安全员、班组长等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3、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的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工伤申报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公司各分厂(部、室)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出“不同意申报视同工伤”的意见: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办理工伤需要的材料: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3、公司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5、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四)公司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决定认定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五)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追究:
(二)凡发生重伤事故,扣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七条 事故统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动态管理帐台,并妥善保管职工工伤档案。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职工肢体残伤,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工伤事故调查记录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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