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通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全体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切实加强全员安全管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实施对安全生产有效的群众监督,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班组、岗位,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工、劳务合同工。凡进入本公司本埠及外埠生产或施工现场及上岗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通则。
第二条 职工安全准则
(一)进入现场“两必须”:
进入现场,必须“两穿一戴”:穿工作服、工作鞋和戴工作帽(安全帽)(女职工发辫必须盘入帽内);
进入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
(二)现场行走“三不准”
1、不准跨越皮带和机电设备;
2、不准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3、不准闲杂人员到现场。
(三)上岗作业“五不准”
1、不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2、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在现场打盹、睡觉、闲谈、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得事;
3、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4、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递工具物品;
5、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并严禁在厂内吸烟。
第三条 安全确认制
(一)操作确认制
1、一看:看本机组(设备)各部位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作业条件;
2、二问:问各工种联系点是否准备就绪;
3、三招呼:确认无误,发出信号,打一下招呼;
4、四操作:确认正确后按规程操作。
(二)检查确认制
1、一查:查作业现场和作业全过程的不安全因素;
2、二订:订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3、三警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4、四切断:切断能源动力和其它危险源;
5、五执行:按检修安全规定进行检修。
(三)停送电确认制
1、一问:问清停、送电的对象、时间、要求,并记录;
2、二核:核实停、送电是否具备条件,看准停送电开关或按钮;
3、三执行: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
4、四检查:停、送电后要严格验电,挂接地线,切断开关要挂牌。
(四)起重指吊人员确认制
1、一清:清楚吊物重量、重心、高度、现场环境、行走线路;
2、二查:检查绑挂是否牢靠合理,起吊角度是否正确;
3、三招呼:招呼一下吊车司机和确认现场状况;
4、四准:发出得口令、手势要准;
5、五试:起吊上升半米高,确认吊物平稳;
6、六平稳:行走和放置要平稳。
(五)吊车司机确认制
1、一看:看车况运行路线和地面环境是否良好;
2、二准:看准吊具吊件,地形地物和手势,听准口令;
3、三严格:严格听从一人指挥,严格按规程操作;
4、四试:点动一下,上升半米高,确认抱闸有效;
5、五不:吊物下边有人、吊物歪斜、无行车信号不走;
6、六平稳:起动运行要平稳,吊物落地要稳。
(六)高处作业确认制
1、一看:看气候、场地、设施有什么危险,攀登物是否牢靠;
2、二设:设高处作业区安全警示标志或监护人;
3、三穿:佩挂好安全带(安全带和电工攀登工具要检查);
4、四查:检查安全网是否牢靠,检查安全带是否挂好;
5、五稳:人要站稳,工具物料要放稳;
6、六禁止:禁止酒后和带病登高作业。
(七)电焊工确认制
1、一查:检查电焊机、电源及接地是否良好;
2、二清:清除施焊周围的易燃物;
3、三禁止:禁止对带压容器,情况不明容器和易燃易爆容器施焊;
4、四防:防止焊机受潮漏电;
5、五操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施焊。
(八)气焊(割)工确认制
1、一查:查乙炔、氧气管道是否漏气,压力表是否完好,确保瓶间安全距离;
2、二清:清除焊割周围的易燃物;
3、三防:防止氧气瓶爆炸,防止氧气瓶和乙炔器旁出现明火;
4、四禁止:禁止焊割带压力容器,情况不明容器、易燃易爆物,禁止氧气阀门沾油;
5、五操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九)机动车驾驶确认制
1、一问:问清运输任务和行车路线;
2、二查:检查刹车、转向、音响、信号、照明等是否灵敏完好;
3、三看:看所装物料是否符合规定(如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倾斜等);
4、四驾驶:持证,按交通规则驾驶。
(十)自身防护确认制
1、一省:省查自我身心状况;
2、二查:查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查设备工具状况;
3、三明确:明确现场和生产过程中致害因素和防止方法;
4、四观察:工作时,上下左右勤观察;
5、五默念:默念操作规程;
6、六认真:集中精力,认真操作。
第四条 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一)劳动保护条件保障权: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生产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权:职工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五)紧急情况下停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伤亡赔偿权: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执行工伤保险引起的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接受安全教育权;新上岗、换岗、复工、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调换工种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职工有权参加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职工安全生产五项义务:自觉遵章守规,服从安全管理;正确佩带和按标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隐患、事故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刻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积极支持、配合事故的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九)为保证职工充分行使八项权利、履行五项义务,特规定如下三条纪律:
职工合理行使八项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行使正当权利的职工若遭受打击报复,一经查明,公司将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职工因正当维权而导致停工的,对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有关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对造成职工因正当维权停工的危险因素,有关单位应及时有效实施予以排除;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复工。
第五条 本通则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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