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产品设计更改,技术标准的更改以及为采用先进工艺,增减工艺装备和消除文件本身错误等原因,需更改的工艺文件。
第一条 更改工艺规程的要求
(一)工艺规程的更改必须持慎重态度,以确保产品质量为宗旨,重要的更改需经认真的试验,得出确切的结论,报相关领导及总工审批方可下达。
(二)工艺规程的更改必须填写“更改通知单”并经技术部领导批准后,按“通知单”格式填写更改有关工艺规程。“更改通知单”的格式应符合Q/JYDZ68-2002“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编号原则”。
(三)“更改通知单”中绘制的图形应符合制图标准,字迹清晰,不允许用铅笔填写。
第二条 “更改通知单”的填写:
(一)更改通知单一式填写的份数,应根据更改的内容所关联的单位情况由工艺修改人员决定,并应填写在更改通知单的分发单位栏内。如需更改底图时,“通知单”应抄送底图档案室一份。
(二)更改原因必须准确、简明、不应写“完善工艺规程”或“改进”等含糊词句。
(三)在更改通知单的“原为”栏内写明被改处在更改前的情况。“应改为”栏内写明更改后工作情况,要清晰明确。
(四)“更改通知单”必须写明生效日期(即更改实施日期)如“立即”字样。
(五)经批准后发出新的工艺图样、表格、或工艺规程、代替旧的工艺图样,表格或工艺规程时,不写“更改通知单”,而应在新发出的文件上注明“代替 号”或文字说明:
将 “ 年 月 日 ”编制的图样表格或工艺规程作废,由本文件代替。
(六)新产品试制后根据修改后的产品图纸。试制后应该对工艺规程进行修改,批准后为正式工艺文件。
第三条 工艺规程的更改与管理:
(一)有关蓝图资料及档案底图(工艺规程、工装图样、工艺技术文件)由填写更改通知单的工艺人员或工装设计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负责更改。需对更改质量负责并签章。
(二)有关部门使用的本图(工艺规程、工装图样、工艺技术文件)及加工用图,由本部门产品主管工艺员按审批后的“通知单”的内容用钢笔或碳素笔负责更改,要对更改质量负责并签章。
(三)各种工艺规程蓝图更改后均应写明更改日期。
(四)各分厂工艺路线的更改,由分厂工艺员提出,经技术部工艺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制度由技术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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