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职权、标准制定、标准经费开支及标准评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一条 标准化管理机构图
第二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企业标准化管理权利机构。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企管部门部长、技术部部长、技术部副部长等人任副主任委员,有关部室、二级单位分管标准化工作的负责及有关专业、管理方面专家委员。
(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
1、监督企业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领导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2、负责审批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中的企业标准。
3、有权对负责标准化工作和集体和个人进行奖惩。
4、有权撤销本企业不符合上级标准化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文件和规定。
5、有权监督检查标准化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三条 技术标准办公室
(一)技术标准化办公室,是标准化技术委员常设机构。
标准化管理机构图
(二)标准化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2、组织制(修)订企业标准和标准体系表。
3、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负责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管理,组织并综合标准的考核评价,并对管理标准进行分类归档。
4、建立标准情报网、搜集标准化情报资料,整理分析。
5、负责组织公司标准化制定、升级工作。
6、组织标准化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全员培训,有权对标准化人员进行考核。
7、参与各类表格和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标准的编号,发布年表格的统一登记编号,负责已作废标准的收回,负责文件复制的审批。
8、对违反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9、有权检查各单位完成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的情况。
10、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和查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原始记录、数据和产品质量信息等资料。
第四条 标准审查小组
(一)标准审查小组是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标准审查工作的常设机构。
(二)标准审查小组
1、按时完成标准草案的审查、复核和标准的审查工作。
2、对不符合编写要求的标准草案,有权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第五条 技术部
(一)技术部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下,主管技术标准。
(二)技术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标准,处理技术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2、编制采用新技术标准的长远规划。
3、组织编制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4、负责国内、外技术标准及情报资料的收集、管理、归档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技术标准资料复制的审批。
5、编制技术标准体系表,组织技术标准中的技术管理标准的(修)订工作。
6、组织新产品开发主要环节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有权制止产品制造中违反技术的行为。
第六条 标准化领导小组
(一)标准化领带小组是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下,设在各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
(二)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2、处理标准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报标化办等有关部门解决。
3、组织完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4、制定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计划,并应由标准化工作总结。
5、负责提供本企业新颁发技术标准的标准化经济效果分析评价。
6、生产部、机械分厂、计检部分别负责机械设备计量管理和国内外技术标准及情况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一)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是具体负责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职权。
1、受本单位标准化领导小组的领导,在标化办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2、参与本单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检查标准贯彻情况。
3、负责协调、联络各单位之间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4、负责标准化知识普及及教育工作。
5、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标准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技术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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