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向往自由,但生活和工作中又感到处处受缚。正因为处处受缚,才营造出规范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的建立,依凭着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指公共拥有每个人与其一切权力,公共意识是最高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是契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每个人在某项契约形成前都将自己的某项权力交给契约。这个契约在确定的时间,空间内有效。比如你进入一个企业做工,劳动关系一经确立,你在前场做工,劳动责任和义务,劳动保障,安全,医疗等等都受到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约束,个人与企业又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约束既是保障企业用工自由,又是保障劳动者劳动自由。一旦劳动关系解除,一切契约随之失效。劳动者又回到原有的社会契约关系中去。
事实上,仅从范畴来说,社会契约要大于法律法规,但法制社会,个人形成的契约最终可能回到法律上,也就是说法律都会给予最终的裁判。即使社会契约范畴大于法律法规范畴,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一切自然的,与社会秩序相谐调的事,与社会契约无关,即使契约行成后,契约也不能调节一切。比如夫妻关系,依据民法形成构成组成家庭契约,规定夫妻双方权力与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是维持家庭的主要依凭,除非这个依凭被破坏,回到契约中去解决,这样,要么依据契约继续维持家庭关系,要么通过法律渠道解除契约关系。
谈到社会契约不得不涉及法律,法律是社会契约的最高形式。我们称之为人民,指的是社会契约中集合起来的社会成员,称之公民,指的是社会契约中的主权者,称之国民,指的是对国家法律的服从者。法律是有体系的,这个体系建立,运行及应用是法学中讨论的问题,不属于社会契约讨论范畴,但在这个体系中,有宪法,有子法,宪法是子法建立的依凭,从这方面看法律体系也是契约关系。子法建立不能超越宪法,更不能违背宪法。 从社会契约观点看,法律形式契约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永远体现着公共性质。法律考虑的永远是全体人民。它只考虑抽象行为而不考虑具体的个体行为,一切个别事物都不在立法权的范围。但其适用于一切个别事物中,适用效果如何,就体现法律制定和执行者水平。二是,法律永远代表着正义,因为社会契约即法律制订之前公民已将属于自己的权力上交给法律制订者,法律实施必须保护公民在这方面自由,只有这项契约体现出公正,才能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力。正义由理智产生,若想得到公众的认同,必须从抽象观念看,法律必须让两者互相认同,就自然而言,人间的正义法则只是虚幻的,自然制裁不到正义,只能通过最高的契约形式法得给予保障。若这一形式失去公正,正义之人的正义行为得不到对等回应,恶义之人的恶义行为必将损害正义之人行为。所以,社会契约与法律必须让权力与义务相连接,并便正义得以实施。三是,法律永远要求人人平等。法律代表着公共意识。法律是人们意识的记录,我们在服从法律时,也享受着法律带来的自由,法律连接着人们意志与事物的普遍性,所以,不管是谁,都无法将个人意识成为法律,既然如此,每个人都必须遵从法律,都没有凌驾法之上的权力。否则,这一最高社会公约形式法律就去公平意义,也失去存在意义。从这方面看,最高的契约法律不会毁灭自然平等,自然造成了人们在体力,智力上不平等,当这一不平等被契约所取代时,因契约约定人的权力,而实现了人人平等。四是,法律永远要求公开。公民总是期盼善与友好,但很多人并不能分辨出善与友好,如果这一最高形式的社会公约法律是善的,出发点是友好的,就有必要,也必须让人人都知道,让人们去理解,在理解基础上遵从,让人们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对明显的利益与隐藏的恶果进行权衡和判断,最终,让个人意志与法律规定的共公意识相符。从这方面看,制定法律只是一部分,普法是更重要的号一部分,两者完美,才是社会公约与法律的完整统一。
社会公约决定着公民的财产权。现代人推断原始社会将财产权交给原始部落,理由是由于生产力不足,获得财产权的个体不把财产交给部落,这个部落就有其他个体会因得不到食物而饿死,部落就不能繁衍生存。由此推断随着生产力发展,部落逐步演化成国家。这些推断是有道理的,因为,即便现代社会,国家仍拥有国民的一切财产权,普遍公民只有财产使用权。之所以,我们有国家概念,是因为有国家以国士空间为标志的主权概念,一旦主权受到侵犯,为抵御这一侵犯,所有社会财产都人按需要征为国有,任何国家都会如此,从这方面看,一个国家对社会形成了无边无际的财产契约关系。但在正常情况下,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享有优先财产权的契约关系。这一契约的确定,维护着国家主权的力量,从而保障着公民的其他权力自由。
社会公约决定着公民的生死权。这一结论看似荒淡不经,但从社会公约的性质看即是如此。保护公民生命权是社会契约目的之一。人一旦想达到某种目的,必定会有达成目的的手段,这一手段一定有风险,甚至会造成损失,那些把安全依托于他人生命之上的人,必要的时候也得为他人献出生命,战争时期,法律就要求个人冒险,而且是无条件服从,因为正是其他一些人为国牺牲,另一些人才能活到现在,这样自然生存不是生命唯一来源,国家也在一定条件下赐予这部分人生命。同样道理,对罪犯施加死刑,因为罪犯违背了契约,而这一契约为保护生命而定,所以一旦杀人,视情节就极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可能。对判国者处以死刑道理相同,判国者触犯国家法律,违背了契约,已不再是国家公民,或者不再享受公民权利,与其说死刑杀死的是公民,不如说杀死的是敌人,而敌人是自然人,同入侵者被杀是一样道理。当然正义的国家是没有权利杀死对社会无危害的人,道理也是社会契约所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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