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样法律工具混合搭建合法开放结构
因为现行公司法既有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中,部分结构允许自由约定,建议锲入合同法律工具,允许权利义务自由协议组合,并对应由代码表达,调整、发挥作用,推动公司向半封闭半开放协议组织跃变,最终进化成为无边界、开放、去中心化的协议,大势所趋,公司作为中心化的、拟制的法人实体可能逐渐萎缩,所以,应尽早立法予以规制。
建议公司法中赋权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开放,股东自愿协商,修订作为关键共识的章程结构,增加章程附件,允许内、外要素可开放加入协议,使数字化虚拟企业合规成为特殊法人:无边界公司,形成开放架构,基本法律属性不变,其记名股东人数确定可控,备案或认缴资本明确不虚,协议资源广泛包容,且企业责任有限。在传统公司既有的清晰股权中,允许协议约定剥离部分股权进行代持,股比由登记记名股东约定,该部分股权归公司数字登记系统中注册会员按份共有,该股权的对应收益,作为一切要素加入的对价:包括人力资本、知识资本、实物资本、社交资源等加入链接,以要素资源替代部分资本。但需预先公开设定货币资本加入的条件,即需转换以数字货币投入,无固定回报和保底,公开公示货币资本年度需求总量及单位货币资本积分标准,且不得高于其他要素资源积分平均水平,防止非法集资。
要求发起普通股东在2人以上,需其中一名代持虚拟股权和收益,开放代持协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备案,同时备案公司利益相关者数字登记系统程序,即由约定股东代替除普通股东外的全体利益相关者持股,收益计入股权代持协议。该现实股权结构的收益与大数据环境中计量的全部要素资源对应。实现特定的所有权开放,剩余索取权开放,表决权集中由创始人股东行使。规定全体利益相关者注册资料完整和可查询,不得隐名代持。非注册利益相关者无权参与分配。
创始人股东股权限制:创始人股东股权无论比例高低,收益权均需在数字系统中动态按年调整,无需发生股权比例变更登记,按照相应年度创始人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源纳入积分体系,股权收益权可上浮或摊薄。摊薄可直至1%保护边际线,但是表决权不减少。
建议无边界公司需建立法定公共积累基金,约定纯利润中的一定比例不得分配,用于发展和应对风险。
标识和登记的代持股不得分割或者转让,由创始人股东代持,不设代持期限限制,不收取代持报酬,代持费用计入公司成本。
高级版本的、或者数据库支撑的虚拟企业的模式,成败的根本在于可计量、可监控。由此以法律规范其计量标准、计量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措施。配套建立全部要素资源在公司运营中贡献权重的动态计量系统工具,即大数据算法管理的积分体系,规范开放云架构的可测量的对象、标准,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算法即“协议”,代码即法律,算法(包含积分要素、标准、程序、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监督方法)需要公示公开。认可算法的员工、客户等相关者,自由登录注册即成为协议成员,即为代持协议项下合同权益的权利人,收益全员按份共有。动态积分计量,按年度分配,不足一份的可以累积,每一年度结算后积分分配清零。
对协议成员权利用区块链工具予以限制,成员资格不可转让,除非公司解散,股权协议份额不可分割、转让,但对应收益的积分可以转让,不允许交易环节溢价,成员无需出资,不缴纳会员费,加入协议即默认或者明示代持权不可撤销。
算法监督,由创始人股东和公司共同将虚拟企业算法系统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的程序方能获合法许可启用,监管部门应在算法程序中植入公共区块链监管程序,类似异源蛋白片段重组植入,保持持续、无时差的同步合规检审,达到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我免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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