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工作。
第3条 职责划分
①营销部经理负责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②财务部负责对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进行年度预算。
第2章 产品包装规定
第4条 产品包装范围
①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认证的产品。
②符合规定包装的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5条 产品包装原则
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6条 包装质量要求
包装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防止农产品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7条 包装设计要求
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包装,必须按照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
①市场要求:包装设计需要考虑消费者的情感需要,包装设计应当新颖,但不能过于花哨。
②展示要求:所有产品的包装必须适合在卖场展示,应尽量采取透明的包装材料,以便直观地将产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③服务要求:本公司所有产品包装应方便购买和运输,包装必须适合人性化需求,并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文字说明。
④物流要求:包装必须适合产品运输,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最小化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失,并且包装需符合仓库储存工作。
⑤推广要求:包装必须具有冲击力,能够体现推广的主题,包装的形状需符合产品的概念理解。
第3章 产品标识规定
第8条 标识文字规定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9条 标识内容规定
①包装销售的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②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③未包装的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④获得无公害认证产品、绿色认证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合理并正确使用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4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规定
第10条 营销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营销部和生产部需对在售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11条 经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按处罚标准对包装部门进行处罚。
①使用的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②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③应当包装的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④冒用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⑤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5章 附则
第12条 本办法由营销部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13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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