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 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会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 部门副主任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 先在本部门或企业内部调整;
2. 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十五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员工试用期满7天,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第四节 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十七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按期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审,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社会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二十五条 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国家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
第二十七条 产育假:
1. 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 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 产假期满后至婴儿1周岁,每工作日享有哺乳假1小时。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部门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每天增发100%的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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