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第一节 奖励
第一条 每周规定带看组数为3组,超过的按每组50元奖励。
第二条 每月成交套数最多的员工额外奖励300元。每月成交金额最高的员工额外奖励500元。
第三条 每年给予最优秀员工国内外旅游一次。
第四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节 处罚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 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 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 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 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七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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