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
1. 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什么内容的劳动。工作地点指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一般要求规定得明 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负担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休息休假时间,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获得的报酬。 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效益工资等形式。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 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工资收入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我国的社会保 险目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和技术条 件。职业危害防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可备条款
除上述9项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有可备条款(约定条款),它是指法律不 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可备条款的缺少一般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成立。可备条款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特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间的 工资等事项做岀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培训条款。培训是按照职业或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 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事项。
(4)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性质,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2 年),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求的愿望。补充保险国家不作强制性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自愿选择参加。福利待遇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通信补贴,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解决职工生活需要的各种福利设施等。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yqwgl.com/11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