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分哪四个阶段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基础上,立足本国的国情, 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93年6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 及工作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17日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这些 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逐步健全了一套合理的、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和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调解组织有: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有权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有: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②同级人民法院。
(2)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与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 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有四条途径解决其争议。
第一,协商解决。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纷争。这是最佳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很方便快捷地解决争议,既节约时间成本,又有利于双方之间的团结,不至于将关系搞得太僵。
第二,调解解决。调解是以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解决纠纷。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 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向第三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 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明确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耐心疏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程序简易、费用低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等优点。而且,由于调解协议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一般都能严格执行。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有时即使争议双方达成了调 解协议,由于调解完全依靠当事人自愿,所以也难以保证所有劳动争议都得到解决。因 此,除了这种方式之外,还必须有更加具有权威的解决途径——仲裁与诉讼。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 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司法性的裁决。其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较为简便、及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在我国,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中间环节,也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四,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一般由起诉与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和判决执行五个阶段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遵循权利同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独立行使审批权原则,调解原则和回避原则。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此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
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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