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10日,某纺织厂女工李某在休完厂里规定的50天产假后,回到厂里工作,这时发现其工作岗位已经被别人代替。李某在回厂工作后,连续一周无事情可做。这时,恰好她请的保姆家中有急事回去,李某就待在家中不再上班,连续在家待了20天。6月10日,某厂以李某无故旷工20天为由,做出对李某予以除名的决定。李某不服厂方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① 撤销用人单位关于对其除名的决定,恢 复其劳动关系;
② 依法享有有关的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被诉人某纺织企业内部规章中包含了以下规定:
① 女职工产假为50天;
② 产假期间单位不支付任何工资报酬;
③ 女职工因生育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企业一概不予承担。
问题
李某是否已构成无故旷工?
某厂对李某做出除名的决定是否合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出怎样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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