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健康保障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吉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吉林市劳字(93)8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广泛调查,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员工保健津贴发放制度。
第一条 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一)凡公司的劳动合同工,劳务合同工;
(二)从事下列工作工种,在岗工作时间每满一个月,可按月发给保健津贴;
1、从事工业有毒物品操作,并对身体有严重危害性者;
2、在严重高温和强烈辐射岗位的操作者;
3、从事有高浓度矽尘和其它粉尘操作者;
4、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操作者。
第二条 保健津贴等级标准
1、甲级保健津贴 70元 3元/日
2、乙级保健津贴 50元 2.5元/日
3、丙级保健津贴 35元 2元/日
4、丁级保健津贴 20元 1元/日
第三条 保健津贴(工种)等级范围划分
1、甲级:喷漆工、喷砂工、酸洗电镀工、搪锡工、铜铝焊接者。
2、乙级:热处理工、浸漆工、绝缘工。
3、丙级:焊工、铆工、等离子切割工、玻璃丝作业者、酚醛加工、晒图员、油漆工、水道工、卫生清洁工、滤油工、结构件、备料分厂厂长、副厂长及调度员。
4、丁级:桥式司机、起重工、维修工、化验分析工、有毒物资保管员、安全检查人员、现场监查人员、转运工、备料、结构件和产品检查人员。机械、变压器分厂的检查员每月按丁级计发一次。
第四条 发放控制内容
1、员工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满20天按全月计发保健津贴,不足20天可按日计发保健津贴。(铜焊、搪锡按兰卡工时120小时/月,当月不足可连续累计180小时再发放保健。)
2、临时调(借)到有保健岗位工作的员工可按该岗位保健津贴等级低一级计发。
3、各单位工种以人力资源部认定的工种为准。
4、确因生产需要临时发给员工保健津贴的单位和部门,应报质量安全部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按相应标准计发。
5、保健津贴必须按报的员工发到本人,严格杜绝单位进行二次分配,否则取消该单位当月全部保健津贴。
6、公休节假日、工伤、病、事假、公出、脱产学习、停产、停工、修理设备等期间停发保健津贴。
7、对已享受保健津贴工种的岗位需要增加人员时,事先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安全部审批后方可发放保健津贴。
第五条 监管考核
各单位领导一定认真按此文件标准审核上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单位领导当月保健津贴,并扣罚其本人200元,制表人100元。
第六条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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