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为保证产品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将质量事故率降到最低点,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警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教育他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第二条 定义:不符合图纸和标准的要求,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者,视为质量事故。
第三条 职责
(一)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质量事故报告并按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二)计检部负责事故的检测结果报告。
(三)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种类,落实事故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必要时,针对重、特大质量事故,进行管理评审。
(四)质量安全部负责事故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具体内容
(一)质量事故的种类划分
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或社会荣誉、损失程度分为三类。
1、一般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次损失一万元以下者。
2、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损失价值一万元(含一万元)至三万元者。
(2)产品零部件发生批量报废的。
(3)由于质量事故影响产品正常生产/交付一个月以上者。
(4)对外出口或对内合作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中断合同或退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者。
(5)顾客对产品产生抱怨,在产品交付后“三包”一次损失二至五万元者,或直接影响产品回款和质保金五万元者。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者。
(2)因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发生投诉,或在“三包”中损失价值五万元以上,直接影响回款及质保金五万元以上者。
(3)因质量问题在用户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责任单位在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八小时内,重、特大质量事故四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四份,交管理者代表、计检部一份、质量安全部一份、自留一份。
(二)计检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质量信息反馈表”的形式报管理者代表。
(三)对于重、特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四)责任单位在分析事故原因后,四小时内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安全部。
第六条 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办法
(一)管理者代表组织技术部、计检处、质量安全部、生产分厂领导、核算员、操作者或知情者等有关人员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由管理者代表主持会议,找出事故原因,划分事故种类,落实事故责任者。
(二)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三)重大质量事故:除对责任者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四)特大质量事故:对责任者要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劝其单位主管引咎辞职,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五)出现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制定纠正措施,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者代表监督实施,跟踪验证,并报总经理主持进行管理评审。
(六)报告失实的责任者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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