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为规范审计监督、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定期向公司经理办公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范围
(一)随时对公司各分厂和部室的经济活动、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公司基建、技改、科研、大修等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及投资效果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财产、资金的完整性,业务核算资料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四)公司多项经济技术计划指标的实现、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
(五)公司中层领导任期(变化)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违犯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侵犯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及员工利益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审计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随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被审单位名称,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审计内容等。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应于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电话通知)。
(四)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同时审计时,被审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条件,以便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审计事项完结,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意见,写出审计报告,报有关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处理意见,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六)异议的处理。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审计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申诉期仍执行原审计决定。审计部门收到申诉意见后,十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意复审后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建立审计档案。每完成一项审计项目,都必须将工作记录、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条 审计工作原则、方法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二)用一定的审计方法、手段对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管理工作进行审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审计人员准则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二)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方面知识,掌握专业技能。
(四)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审计工作能力。
(五)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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