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合作审批制度
为更有利公司的发展,拓展市场,疏通信息渠道,扩大信息源,多方位合作,并达到有效有序的管理,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一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必须本着双赢的目的。
第二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必须把握本公司利益的尺度。
第三条 合作协议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为院校类、科研院所类、专家类、厂家类。
(一)院校类的协议,重点突出在新工艺、新理论、新技术、新型实用产品。
(二)科研院所类的协议,重点突出在承揽目标、信息、商品推荐、技术转让、提供工程概算。
(三)专家类协议,重点提供信息、提供技术、指导制造、提供技术咨询、联合推销、现场服务。
(四)外协厂家协议,重点突出在为我公司提供成套设备的配套部件,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所需要签约的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意向由主管部门向主管经理提交,内容包括合作前景分析、市场前景分析、合作利益分析、利益分配比例、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主管经理审阅,判定意向书的价值,确定各项指标,拟订合作周期,明确签定代表名单,明确日程安排,提出具体要求等,然后向总经理汇报。
第六条 总经理根据主管副经理提交的资料,明确表明意见。重大、中远期的合作协议提交经理会议确定。
第七条 根据确定的意见,责成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一)协议的管理和归档(专人负责)
(二)具体协议的内容框架
(三)具体协议的相关比例
第八条 本制度由技术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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