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纪东谈公文写作202:我所理解《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审核要求
寇纪东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公文文稿审核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进行审批和印发前,由其办公厅(室)负责开展的把关、修改、校核工作,是公文拟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就“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规定之审核要求作如下理解。
一、内容上,观点客观鲜明、材料充分有力
(一)观点客观鲜明。观点客观鲜明就是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有特色,有新意,从认识上把握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写法上区别清楚不同文种的不同特点与要求。如工作总结重在对自身实践的理性认识,措施、作法,经验、问题等;请示重在理由合理而充分,要求恰如其份;会议纪要的着重点则在于指导思想正确,任务要求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可行。
(二)材料充分有力。一是看材料对于所说明的论点是否充分、必要;二是看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是看材料是否有说服力。材料细节的不准确会影响整个材料的可靠性,从而削弱论证的说服力。
二、形式上,文种选用正确、格式符合规范
(一)文种选用正确。一是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二是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自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三是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
(二)格式是否规范。一是行文名义得当;二是标题规范完整,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准确;三是上行文应注明其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公文中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四是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的主次地位;五是附件名称及其顺序与所附原件及其顺序一一对应;六是恰当标定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紧急程度或密级;七是准确引用人名、地名,引用公文的标题、发文字号应齐全;八是数字使用准确规范,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送范围符合规定;九是版记全面。
三、文字上,字词准确精练、语法严谨规范
(一)科学严谨。一是科学表述。文件中的观点、思想、意见和主张是否完整、明确地体现了公文的内容和整个的行文意图。二是强化实践。应字斟句酌,锤炼文字,力求使文稿准确运用公文语体,达到以记述为特征,以实用为目的。
(二)准确细致。一是措辞是否准确,表达是否周密文字是否流畅;二是是文句段落的内容是否概念准确、判断恰当、合乎逻辑;三是文字的表述是否上下一致,前后一致;
(三)合乎规范。一是语法修辞是否合乎规范,句子是否通顺完整,有无词搭配不当、词序不对或成份残缺等;二是篇幅长度是否适宜,有无空话、套话,有无错别字、生僻字、怪字;三是使用的标点符号是否正确规范,有无滥用省略和简称等。
(四)精于修剪。一是在尊重并保持公文原意的前提下,敢于负责地对语言文字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一些技术处理,淘汰那些与主题无关的内容和词句,删掉那些空话、套话,废话和多余的没有典型意义的材料;二是加工、润色那些不庄重、不准确、不严谨、不规范的语言。三是通过精雕细刻,实现公文主题鲜明,表述精炼,篇幅简短。
四、程序上,严格遵照流程、沟通协调到位
(一)严格遵照流程。一是行文的必要性。从实际效用的角度出发,审核行文的必要性,确有必要方可行文;二是行文的隶属关系。从机关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审核行文关系;三是行文的次序。从公文制发的过程(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审核行文的程序;四是行文的方式。从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审核行文方式;五是对一些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应坚决不发。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文质量,而且可以减少公文数量,克服文牍主义,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沟通协调到位。一是勤沟通。在初审中,如遇到不懂之处或有疑问的内容,应及时了解情况,拟稿人一般最掌握这方面的业务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与拟稿人员联系,既能了解拟稿的意图与思路,又能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如不作了解,容易在核稿过程中对错误之处无法发现,或没有错误却盲目修改反而出错的情况;
二是严把关。文稿审核中,不应该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要进行严格把关,一律不发。避免文件过多过滥。但应以谨慎的态度,列举不能发文的理由,向业务部门以及拟稿人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尽量取得他们的理解。必要时,应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是多协商。核稿时,对文稿中需要协调的内容要予以重点把关,送核前主办部门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内容没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应退回主办部门,并建议会稿。如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但主办部门对意见未予吸收或未予全部吸收,或相关部门的意见不同,相互之间分歧较大,主办部门难以取舍时,应了解未予吸收、未予全部吸收或难以取舍的原因,帮助主办部门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出不同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分管领导出面协调或召开座谈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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