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去电商公司.上班的工作,千万不要去电商公司.上班的工作吗。

10 诱骗电商公司捞钱

2016年8月初忙完家里的个人事情之后,我又回到了亳州。到了项目之后,我没和任何人聊起家里发生的事。但是,突然感觉我不在项目上的一个多星期,居然陌生了许多。每个人的精神状态都不好,项目人气弱了许多。

虽然演唱会活动之后,效果很好,但是,感觉仿佛大家都累了,项目上的管理层都说对项目失去了信心,不想做了。当询问我的意见,要不要把项目再继续做下去时,我坚定地要求继续,大家都听取了我的意见,选择了继续做下去。所以说,我感觉陌生了,居然大家都听了我的意见。

其实,大家不是对项目失去信心,而是对人(股东A)失去信心。

经过项目开盘之后,大家都工作得非常累,不仅身体累,心更累。而我呢,跟他们的想法不同,尤其是家里发生的事之后,我必须坚定地要把项目做下去,我对自己说,既然开始做了,就必须做好再结束。

2016年9月份开始,亳州项目二期的6#地CD区即将筹备认筹。借助之前的活动造势,以及首开房源的热销,第二批房源的认筹更加具备有利条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想借助电商公司的团队来快速冲量,争取在2016年年底实现第二批房源的清盘。

在那个时候,电商公司介入房地产项目还比较流行,收取电商费还不是违规操作,所以很多与房地产相关的媒体或网站都开辟了电商业务,进而也都成了电商公司。作为电商公司,对于客户来讲,才具备收取电商费的资格,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才可以与房地产项目合作,为房地产项目提供导客服务。媒体或网站,有自己的客户资源,可以为合作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客户。或者,为了扩大收益,也可自行开拓购房客户给房地产项目。所以,向客户收取的电商费就作为服务报酬归电商公司所有了。

当时在安徽省内,电商服务做得比较好的网站有365房产网、新安房产网、星空地产网(合房网)等网站媒体。星空地产网,在安徽各个地市都有分站,在亳州就叫亳房网,在宿州就叫宿房网,以此类推。新安房产网同样在各个地市都有分站。

我们公司作为亳州神农谷项目的代理商,有着导入电商公司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因此,只要开发商同意我们的建议,那么接下来选择让哪一家电商公司合作就由我们公司来决定了。

说是由我们公司来决定,其实就是由公司的股东A来决定。

所以,第一步,就是向我们公司的甲方,即项目的开发商,提报关于项目二期6#地CD区产品的认筹政策和导入电商操作的建议。

认筹政策我们提出了5000抵50000的优惠措施。意思就是客户交给电商公司5000元的电商费,可以在项目购房时抵作50000元的购房款。5000元由电商公司收取,不作为购房款,实际上是优惠了45000元。如果不经过电商公司,不交5000元电商费购房的,就绝对享受不了四万五千元的优惠。

这样的认筹优惠政策,对于购房客户来讲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所以,项目开发商同意了。

同意就好办。那么我们建议电商公司导入,通过电商公司的配合,能够很快实现客户积累,开盘销售就没有太大问题。所以,开发商也就顺其自然地同意了采取电商公司配合认筹。

开发商既然同意了,我们就好办了。由于开发商在当时还是有些忌讳收取电商费,所以这个项目的电商合作,开发商就委托我们公司与电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接下来就是我们公司洽谈合作的电商公司了。关于选哪家电商公司合作,其实也是头疼的一件事。

股东A出于他平常标榜的“做事公平公正,不搞一言堂”,因此他不好果断选择跟谁合作,就安排我和股东B各介绍一家电商公司来洽谈合作,同时,他自己也介绍了一家电商公司。

我当时的想法,其实真想让股东A就决定跟谁合作就行了,让我们介绍有啥用呢,最终还不是他说了算。

我先是联系了新安房产网的在亳州的负责人,让他们提交方案和合同。结果没有选择他们。后来又让我继续联系,我又联系了星空网的当时在阜阳站的负责人,恰好他也负责亳州地区,让他也提交了方案和合同。结果也是没有选择合作。

后来,股东A联系了他的一个朋友,宿州人,在亳州本地有个网站,也叫亳房网,但是与星空网的亳房网不一样(网站logo和网址不一样)。亳房网只在亳州本地有业务,其他城市没有覆盖,对本地房产项目和资源掌握得比较全面,也算是比较有地域优势。

当时真不知究竟出于何种目的,股东A提出让两家电商公司服务项目,因此,又让股东B介绍了他的朋友,在房地产领域经验比较丰富,并且在皖北地区也合作了许多项目,所以股东B介绍的合肥的E+网也参与了合作洽谈。

最终,在2016年9月中旬,股东A确定了与亳房网和E+网两家电商公司进行合作。

2016年9月19日晚上八点,合作开始的第一次会议召开,并且开了很久,会议纪要是我记录和整理的。

会议主要讨论了两件大事,一是对两家电商公司的工作区域和工作细节做了明确规定。由于两家公司是竞争关系,为了能够达到公平公正,有效获得客户资源,所以会上就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形成最终意见,共同遵守规定,严格执行。二是针对接下来的拓客工作进行了细化讨论,对拆迁区域、药商聚集地、一二手房联动等方面进行策略讨论,并做了布置和安排。

会后第二天,就开始了忙碌而紧张的工作。

在与电商公司之间的具体事务安排和工作对接上,我公司的股东A是不出面的,凡事都安排我和电商公司的负责人对接工作。遇到核心的或者是关键的事情,股东A给我出决定或者出要求,由我传达给电商公司并要求他们来执行。说白了,我就是股东A与电商公司之间的缓冲者,这样会让股东A与他们更好地周旋,甚至有时拿我来当挡箭牌。

两家电商公司共同服务项目的时间不长,大概过了有一个多星期,亳房网就退出不做了。具体是什么原因我不太清楚,只是听股东A讲,亳房网线下的动作一直没执行,拓客人员没有配备,他们知难而退了。

接下来就让E+网一家在做了。为了更好地控制E+网,股东A吩咐我做了几件重要事情。

项目与电商公司合作,关键点就是收取电商费。我们制定的政策是5000元抵50000元,所以每成交一套房,就要收取5000元电商费。

所以,股东A第一件事就是安排我与电商公司E+网负责人到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当时确实去建设银行办了共管账户,但是后来没有使用。

与电商公司合作了半个多月之后,项目认筹就开始有起色了。2016年10月上旬的时候,第一个认筹客户交的电商费由E+网POS机刷收。紧接着,过了几天,第二个客户的电商费也由E+网的POS机收取。

股东A知道这个情况后,他不愿意了。随后立即安排我在当地的工商银行开了一个户,然后又以这个账户办理了一台POS机。由于共管账户没有启用,E+网的POS机刷的电商费就进入了他们的账户,所以股东A立即让我们这边也办理了一台POS机,从此之后,所有客户交电商费都由我开收据,用我们的POS机刷卡,有交现金的,也交到我这里,我又担当了收银员的角色。另外,客户签的电商费协议则是与E+网签,落款也是E+网,收据上面盖的也是E+网的财务章。

客户交的电商费,如果没有成功购买房子,这个电商费是可以退的。客户交电商费很方便,直接签协议,刷卡或现金,就办理好了,但是,退电商费则变得麻烦。我专门做了一个退电商费的审批表,客户签的协议和收款收据要一并附在审批表后面,然后依次分别由置业顾问、销售经理、E+网负责人、财务和股东A签字,电商费才能退给客户。

所以,退电商费股东A把控得非常严,一旦有客户要求退电商费,他都让销售员尽量与客户沟通,让客户定房,避免退电商费的情况发生。

这是在电商费方面股东A所做的严格要求。

与E+网的合作期内,由于电商费进入了我们的账户,所以每个月E+网的负责人都要向我们申请费用。申请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其拓客人员的工资、电销人员的电话费和工资以及看房车的油费和司机工资。这些费用都是电商公司每个月所需的开支和成本,收取的电商费就要用来支付费用成本,剩余的部分则作为电商公司的营收。

每个月月底,E+网的销售经理提报费用明细给我,我审核后,报给股东A审批,将申请的费用转给E+网负责人。但是,每次都不是那么顺利,股东A扣得比较细,比如看房车的油费和公里数要考虑基本一致,否则不予结算。再比如,拓客人员每天考勤人数是否与做的费用表上的一致,出勤天数是否对上,等等。总之,以各种理由精算费用金额,并以此拖延支付费用给E+网的负责人。

E+网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合作过程,仅仅服务了三个月就选择了结束合作。

项目与E+网的合作是从2016年9月19日开始的,到12月20日截止,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项目共计认筹了200多套,收取电商费100多万元。前两个月的费用,E+网经过反复催要,反复修改和确认之后,大概给结算了10多万元。最后一个月的费用,也是最终结算的申请,结果拖到了2017年1月底才给E+网转钱。这一个月中都是股东A在推来推去,想着理由拖延。

E+网自12月20日结束合作之后,他们的事情就是找我们公司结算最后一个月的费用和索要他们公司应得的电商费的营收部分。

最后一个月的费用结算,股东A把E+网的人推给了我,说是我一直在做电商费的帐,我最清楚,要钱找我。可是,当我和E+网的负责人对接好结算清单之后,报给股东A时,他又拖着不签字,并且特别给我强调:“我不签字不能给他们转钱!”

E+网的负责人经常来找我要钱,没办法的时候,我只能给E+网的人说领导还没签字,我不能转。然后,E+网的负责人又去找股东A,股东A又把他们推给我,就这样推来推去好几次,才把最后一个月的费用给结了。

按合作约定,收取客户的电商费除去每月的费用之后,并在客户成功购房的前提下,剩余的电商费则作为营收部分归电商公司所有。我们公司作为引荐方,电商公司可酌情给我们公司一些费用作为酬谢。

由于所有的电商费用都进了我们公司帐,在结清最后一个月的费用之后,E+网的负责人就开始向我们公司索要电商费营收部分的钱。

股东A把这件事推给了股东B,让股东B来跟E+网的负责人谈。原因就是当初E+网的介入与合作,是股东B介绍和促成的。

股东A在股东B面前一直抱怨和强调说:“E+网是你的朋友,你去谈。原先合作之前他们说要上100人的拓客团队,到现在没有一天是人数齐全的。我从来都没找他们麻烦,现在又急着来要钱,怎么结算钱?项目销售又没结束呢,有些客户没成交的话,钱是要退给客户的,你去跟他们谈,该怎么结算?”

由于项目的销售一直没有结束,所以E+网的负责人索要电商费的营收部分就不能立即结算,这是实际情况。但是,这期间已经有客户认购定房了,这一部分的钱是确定可以作为营收的,可以结算给E+网。

股东B后来如何跟E+网的负责人谈的,我不清楚。我所知道的是,从最后一笔费用结算之后,E+网的负责人就从来没找过我要钱,这个事后来就不了了之。

E+网从合作到结束,短短三个月,贴入的成本费用算是给结清了,但是没有营收一分钱,白白浪费了几个月,还搞了一肚子火。股东B和他E+网的朋友关系也搞破裂了。

E+网结束合作后,我们公司继续收取电商费。其实此时就不是电商费了,而是变成了客户花5000元买优惠的一个条件了。

在项目二期6#地CD区的销售阶段,采取电商手段刺激销售的做法,电商费收了多少,花了多少,我是清楚的。只是这期间确实有许多不确定性,一是成交客户的时间不确定,二是电商费的收取和退款手续有些混乱。电商费收取的时间阶段与E+网的合作时间有交叉,但没有明确的归属界定,所以电商费该如何给E+网的负责人结算就成了模棱两可的事情,同时也成了不给其结算的理由。

所以,除去给E+网结算的每月费用之外,剩余的电商费都让我们公司的股东A给占有了。股东A利用“诈取”来的电商费来支付我们公司项目上的员工工资、奖励、报销等费用,剩余的40万元转到了他个人账户。

后来在2017年4月份的时候,股东A的父亲过世,我和另外两个股东带着几个置业顾问从他家送礼回来后,就回到了亳州项目上。刚好这期间项目上有两个客户没有最终买房,要退电商费,我就给股东A打电话催要钱,给这两个客户退电商费。结果股东A态度非常恶劣地对我说:“你这么逼着我干嘛?我家里的事刚忙完,你也不考虑下我的心情,你自己没钱吗?先垫一下就是了!”

我当时真没想到,股东A会是这样,客户都已经催了很多次了,我真是逼不得已才电话催他要钱的。电商费的钱都在他那里,我是清楚的,问他要钱退电商费给客户是合情合理的,有必要态度那么恶劣吗?

关于钱方面的事,股东A还是他那一贯的做法:能拖则拖,拖久了,要么克扣,要么不给,要么就是不了了之。

在电商公司合作这件事情上,着实给足了证明。

自那次通话之后,我心里对其这种做法印下了严重不满的烙印,尤其是他那种在被逼的情况下不满的态度,让我终于看清了,拖延抵赖不给钱,就是他一贯的做法。

同时,我对自己当时回项目时坚定地选择继续把项目做下去的决定产生了怀疑,感觉自己又做错了决定。

启示:从提出引入电商策略,到电商公司的介入洽谈;再从电商公司的合作,到匆匆结束合作,可谓是股东A处心积虑导演了一场戏,而所有参与此事的人和公司都成为了他的工具。引入电商,终极目的还是股东A想借助此事为他自己增加收入。所有人都被玩弄了,而经过此事,我也彻底看清了股东A的真实面目。两家电商公司,第一家公司的离开,是为了体现他的“正直”:虽然是他介绍的,但是做不好一样被他赶走。第二家公司的离开,则是表现出他的“无奈”:他已经给股东B很大面子了,承诺的100人拓客团队,总是人员不齐,他是没办法的,只能拖着钱不给,作为惩罚。

最终,所有人都成了股东A的垫脚石,项目被炒作起来了,营收的电商费则被他独吞了。所以,在合作面前,谁掌握资金动向,则谁有话语权。合作达成的建立共管账户,一定要执行到位,共同监督,才能实现共同盈利,否则,吃亏的永远是失去掌握资金话语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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